(2017)青0102执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松排与被执行人吴继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松排,吴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165号之一申请人赵松排,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751221531X,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原住河南省封丘县尹岗乡东赵岗村17号。现住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电信小区144号2单元6楼。被执行人吴继平,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102060014,男,汉族,1971年2月6日出生,原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涌泉村1组。现住西宁市城东区东稍门永腾小区8号楼1单元1楼。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松排与被执行人吴继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松排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包延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