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9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童泽民与杨寿章、杨应赞、杨应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泽民,杨寿章,杨应赞,杨应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9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童泽民。申请执行人杨寿章。申请执行人杨应赞。申请执行人杨应超。关于童泽民申请执行杨寿章、杨应赞、杨应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742.12元,已执行到位27012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9执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天军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