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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长白山森工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与韩宝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白山森工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韩宝林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5民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海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男,1978年12月17日生,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资源开发管理处副处长,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铎,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宝林,男,1964年5月9日生,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新,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白山森工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泥河林业公司)与被上诉人韩宝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504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泥河林业公司���诉请求:撤销(2016)吉7504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韩宝林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取得红松果林采集承包权的前提条件是承包人缴纳承包费并与黄泥河林业公司签订承包合同,韩宝林只是竞拍期间的最高出价者,但出价最高者并不等于取得红松果林采集承包权,其并不具备取得承包权的前提条件。因此,韩宝林尚未取得林地承包权。一审认定“最终韩宝林以311000元的价格竞拍到金沟人工林20(9、12小班)林班红松果林采集承包权”的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黄泥河林业公司发出的《2016年(转岗竞标)到期红松果林采集网上竞价发包通告》是黄泥河林业公司发出的邀约邀请;韩宝林参加竞价并出311000元是竞价价格,是韩宝林向黄泥河林业公司发出的邀约,黄泥河林业公司承诺后合同才成立,这是合同���立的必要要件。韩宝林发出311000元的邀约后,上诉人没有承诺,并向韩宝林发出竞价作废的通知。因此,合同未成立。韩宝林支付承包款后双方签订合同才是黄泥河林业公司作出承诺。合同无效的前提是合同成立,本案合同尚未成立不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一审依照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是错误的。韩宝林辩称:黄泥河林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网上竞价方式与协商形式签订合同是有区别的,韩宝林是否取得承包经营权及承包合同是否成立,应当按照黄泥河林业公司提出的各项要求确定,韩宝林也具备该要求,并且通告及竞拍程序的说明中,黄泥河林业公司已明确约定竞拍出价最高者取得承包经营权,黄泥河林业公司并不否认韩宝林是竞拍最高出价者,一审认定最高出价者韩宝林取得承包经营权是正确的。黄泥河林业公司发出的邀请,内容明确、完善,并不是简单的邀请,已经构成了要约。韩宝林竞价确定最高价格,最高价格出现之后,就是法律上的承诺行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依据要约和承诺完成,完成后要求双方签订合同的行为仅是以书面形式对过程加以记载。对于黄泥河林业公司所述的网络系统问题导致时间差异的事实,黄泥河林业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韩宝林并不认可。韩宝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韩宝林于2016年7月7日竞拍红松果林成交,要求黄泥河林业公司与韩宝林签订成交确认书即承包合同。一审认定的事实:2016年6月28日,黄泥河林业公司发出2016年(转岗竞标)到期红松果林采集网上竞价发包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及2016年(转岗竞标)到期红松果林采集网上竞价承包规则(以下简称承包规则),根据通告要求韩宝林向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缴纳了竞价抵押金人民币50000元。韩宝林于2016年7月7日按黄泥河林业公司通告的“竞价程序说明书”的程序参加黄泥河林业公司红松果林竞拍。最终韩宝林以人民币311000元的价格竞拍到金沟人工林20(9、12小班)林班红松果林采集承包权。2016年7月19日黄泥河林业公司以“由于软件系统漏洞导致竞价没有真正体现公平和充分竞争”为由而将竞拍结果作废。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泥河林业公司承认韩宝林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6年6月28日,黄泥河林业公司发出2016年(转岗竞标)到期红松果林采集网上竞价发包通告,根据通告要求韩宝林缴纳了竞价抵押金人民币50000元。韩宝林于2016年7月7日按被告通告的“竞价程序说明书”的程序参加黄泥河林业公司2016年红松果林竞拍。最终韩宝林以人民币311000元的最高价格竞价完成。红松果林采集承包行为,并没有法律所禁止,系合法行为。根据通告和承包规则,红松果林采集网上竞价发包的时间为2016年7月7日,原告参与竞价的标的为第一轮,起止时间为八时至九时三十分,根据竞价程序说明书第四条第4、5项确定,“系统显示时间为服务器时间,不会随客户端时间变化,竞价起始时间均己服务器时间为准。倒计时也以服务器时间为准”。因此竞价时间是服务器显示的时间,而并不是北京时间。通告和承包规则确定,在规定的竞价时间结束时,以电脑页面上最高价为中标价,原告的竞价符合要求以311100.00元的最高价格中标,按通告的要求该项目已经“成交”。本案中的通告、承包规则、竞价低价己经构成了法律规定的完整要约,韩宝林竞价符合其要求即是承诺,韩宝林中标双方成交,韩宝��的竞价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韩宝林的竞价结果已经被通告和承包规则约定方式进行确定,黄泥河林业公司应依法与韩宝林签订书面合同。综上所述,黄泥河林业公司对2016年7月7日竞拍结果作废,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韩宝林与黄泥河林业公司之间的行为,并不存在以上法律条文规定的无效情形。黄泥河林业公司竞价发包红松果林采集和原告竞价承包行为并不符合无效条件,其竞价过程也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韩宝林竞价的行为和结果依法有效。黄泥河林业公司对2016年7月7日竞拍结果作废,没有法律依据,系违法、违规行为。韩宝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一、韩宝林于2016年7月7日竞拍红松果林采集合法有效。二、长白山森工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与韩宝林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本院二审期间,本院依职权向长白山森工集团资源开发部副部长丁国栋进行了询问,并且丁国栋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内容为: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7日竞拍使用的网拍系统是于2012年开始在果林承包项目运用,2016年7月7日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通知系统时间与北京时间存在相差,我就修改了系统时间。但这与第一轮竞拍没有影响,而且竞拍户统一看的是服务器时间,与北京时间没有关系,所有竞拍户都以服务器时间为准,只有在服务器时间全部走完竞拍才能结束。每一个竞拍产品竞拍时有单独的倒计时,总时间是1个小时30分钟,当总时间走完时单个竞拍产品倒计时没有走完的情况下竞拍也是结束��。黄泥河森林公安局调取的第一轮竞拍8点-9点30分的出价记录是原始的出价记录,修改服务器时间对原始的出价记录显示的数据、时间、内容没有影响。黄泥河林业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问题有异议,竞拍记录中设定的每次点击竞价的倒计时间为5分钟,从竞拍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在9点28分-9点30分左右时有很多竞拍户竞拍本案竞拍产品,每一次出价的时候,都需要重新倒计时5分钟,倒计时和总时间不一致造成所有竞拍户认为该产品还有5分钟时间,没能做出正确的竞拍,导致了竞拍户没有充分竞价,侵犯了其他竞拍户的权利。韩宝林对该份证据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丁国栋作为本案所涉网络竞价系统的开发人,其证言与黄泥河林业公司提供的竞拍户出价的原始记录相互佐证,能够客观的反映在2016年7月7日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网拍第一轮8点-9点30分竞拍时每位参与竞价的竞拍户出价的真实情况足以证明本案不存在竞拍户未能充分竞价的事实,所以对证人出庭证言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本院认为:关于韩宝林2016年7月7日参加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网络竞拍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问题。2016年6月28日,黄泥河林业公司发出2016年(转岗竞标)到期红松果林采集网上竞价发包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及2016年(转岗竞标)到期红松果林采集网上竞价承包规则(以下简称承包规则),通告第十条第六项确定:“竞价时间为1小时30分钟,采取5分钟倒计时制,在1小时30分钟内以5分钟倒计时结束后电脑页面上最高价位中标价,在规定的竞价时间(1小时30分钟)结束时,以电脑页面上最高价为中标价���”韩宝林按照通告和承包规则竞价,以311100.00元的最高价格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的规定,韩宝林作为参与竞买人,在此次竞买过程中按照规则竞价并无过错,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韩宝林参加的竞拍存在不公平的情况,竞价系统生成的竞价结果,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竞价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黄泥河林业公司对红松果林采集权承包事项通过通告的形式发出要约邀请,竞买人韩宝林对该标的物的价款通过网络竞价发出要约,黄泥河林业公司��过竞价系统最终自动生成的竞价结果作为承诺,该承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合同尚未成立以及本次竞价存在不公平的情况,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韩宝林网络竞价结果合法有效,黄泥河林业公司发出的通告第九条“:竞价人在成功竞价后,在6日内持本人身份证、竞价登记表、转岗协议、抵押金收据到服务大厅指定竞价窗口办理交款并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竞价结果成交后应按照通告中第九条的内容履行,现双方当事人未按照通告中第九条约定内容履行的情况下,原审判决第二项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504民初2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韩宝林于2016年7月7日竞拍红松果林采集合法有效。二、撤销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504民初2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长白山森工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与韩宝林签订书面承包合同。驳回韩宝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长白山森工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朴红君审判员  刘 冬审判员  赵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前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