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0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潘书林、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书林,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0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书林,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西路201号,组织机构代码05148186-0。负责人:汪超,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436号金城大厦。法定代表人:辛建华,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书林与被执行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84.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