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正友、顾文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正友,顾文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2587号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南农商行),住所地灌南县人民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一翔,该公司员工。被告万正友,男,1958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顾文荣,女,1957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灌南农商行与被告万正友、顾文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四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灌南农商行委托代理人高一翔、被告万正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文荣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灌南农商行诉称,2015年3月10日,被告万正友、顾文荣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被告万正友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3.74%,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2月20日;被告顾文荣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被告万正友仅偿还借款利息10.03元,现要求被告万正友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顾文荣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万正友辩称,借款属实,但该款是他人所用,现在��力偿还。被告顾文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被告万正友、顾文荣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被告万正友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3.74%,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2月20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所欠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被告顾文荣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款合同担保人栏内签名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万正友发放贷款20000元,贷款到期后,被告万正友没有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从被告万正友个人账户扣划利息10.03元,现要求被告万正友偿还尚欠借款本息,被告顾文荣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两被告身份证明及还款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正友、顾文荣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属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万正友发放了20000元贷款,被告万正友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万正友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正友辩解该款为他人所用不影响其应承担的还款责任,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顾文荣为被告万正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正友偿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3.74%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扣除已付利息10.03元,罚息从2016年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0.61%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复利以借款期限内所欠利息为本金从2016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61%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顾文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兑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万正友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万正友给付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顾文荣承担连带交纳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周 四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