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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当涂县兰洁商贸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金鹏程商务酒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涂县兰洁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金鹏程商务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兰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陈小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金鹏程商务酒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负责人:周家银,该酒店投资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博望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6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金鹏程商务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金鹏程商务酒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金鹏程商务酒店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