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蒋铭钰与王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铭钰,王云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1197号原告:蒋铭钰,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肖新云,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云峰,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铭钰诉被告王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铭钰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云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铭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铭钰撤回对被告王云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蒋铭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赦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