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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0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光照、石世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照,石世凤,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0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光照,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52岁,住滁州市。被执行人:石世凤,女,1985年9月2日出生,31岁,住滁州市。被执行人:王涛,男,1984年2月4日出生,33岁,住滁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光照与被执行人石世凤、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世凤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世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2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