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阳阳与被告双辽市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阳阳,双辽市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2524号原告:王阳阳,女,汉族,1985年4月10日生,住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智新,双辽市辽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双辽市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辽市法定代表人:刘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洪广,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亮,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峰,男,满族,1963年4月8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阳阳诉被告双辽市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阳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阳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阳阳撤诉。审 判 长 王 玲审 判 员 :许文静人民陪审员 :王秀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智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