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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明久广申请姜友、姜艳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久广,姜友,姜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明久广,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执行人姜友,男,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执行人姜艳娟,女,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明久广与被申请执行人姜友、姜艳娟民间借贷一案中,对被申请执行人姜友、姜艳娟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姜友、姜艳娟2017年耕种1垧水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