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明久广申请姜友、姜艳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久广,姜友,姜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明久广,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执行人姜友,男,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执行人姜艳娟,女,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明久广与被申请执行人姜友、姜艳娟民间借贷一案中,对被申请执行人姜友、姜艳娟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姜友、姜艳娟2017年耕种1垧水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