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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6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瑞青与十堰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青,十堰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674-2号申请执行人刘瑞青,女,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十堰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南路刘家沟201号。法定代表人肖志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瑞青申请执行十堰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刘瑞青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茅箭执字第006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永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