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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孟昱辰、李佳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昱辰,李佳雨,魏金鹏,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孟昱辰,男,1991年5月生,住河北省献县。申请执行人:李佳雨,女,1991年1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魏金鹏,男,1972年5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王涛,男,1963年8月生,住河北省献县。孟昱辰、李佳雨诉魏金鹏、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截止到2015年8月11日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76438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利息,按未给付的本金自2015年10月11日按照每年每元二分的利息支付至给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王涛对被执行人魏金鹏应给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金额计算)。案件执行费55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已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魏金鹏的房产一套,因该房产有质押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案款,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涛个人工资,每年扣划一次,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