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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陈丽与大连桑扶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丽,大连桑扶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28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女,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世军,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桑扶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虹港路99号。法定代表人:邹积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辽宁三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丽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桑扶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9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丽于2018年6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丽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丽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 丽审判员 王迎春审判员 范瑞瑶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