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付卿与宋增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付卿,宋增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987号原告:郭付卿,男,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宋增会,男,成年,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付卿与被告宋增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宋增会现住址不明,需要向其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郭付卿负担。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