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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付卿与宋增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付卿,宋增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987号原告:郭付卿,男,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宋增会,男,成年,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付卿与被告宋增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宋增会现住址不明,需要向其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郭付卿负担。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