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安稳与杨顺富、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稳,杨顺富,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王安稳,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杨顺富,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杨顺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博望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6民初11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顺富、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顺富、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顺富、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