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建俊与孙利敏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俊,孙利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08号申请人:王建俊,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利敏,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亭,莱州市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建俊与孙利敏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加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31日经莱州市文济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孙利敏给付王建俊喷塑款49600元,款分八次交付:2017年6月10日前、2017年7月10日前、2017年8月10日前、2017年9月10日前、2017年10月10日前、2017年11月10日前、2017年12月10日前、2018年1月10日前分别付款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14600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建俊与孙利敏于2017年5月31日经莱州市夏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玥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