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米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榆林市横山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川口冯坪村。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84年3月12日出生,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贯屯乡泉岔河村。申请执行人米振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丽离婚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宝民初字第02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丽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无法执行。2017年5月2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查询结果,其同意退出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697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按原调解书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