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01执2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艾热提·玉苏甫执行变卖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热提·玉苏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1执215号之二被执行人:艾热提·玉苏甫,男,维吾尔族,1991年12月18日生,原系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达达木图乡乌拉斯台村无业人员。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兵040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第六项内容为:将作案工具车号为粤A×××××现代牌轿车一辆予以没收。2016年11月3日移送执行,并随案移送上述作案工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车号为粤A×××××现代牌轿车一辆登记在迪力亚尔·阿不都米吉提名下。2016年12月6日,经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上述作案工具的价值为39134元。2017年3月29日,经依法评估、拍卖,上述作案工具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6月9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局研究决定将上述作案工具依法变卖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车号为粤A×××××现代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红杰代理审判员 张林峰代理审判员 冶文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甲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