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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字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浩博与吕小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浩博,吕小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字3444号原告徐浩博,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吕小芹,女,1986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浩博与被告吕小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浩博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浩博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浩博负担。审判员  肖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