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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纪昌禄、福建省节能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纪昌禄,福建省节能工程公司,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杨贤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监6号原审原告:纪昌禄,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审被告:福建省节能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省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庆银,总经理。原审被告: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住所地福州市洪山园路**号节能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林培勋,主任。原审被告: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华林路7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大院内8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周联青,主任。原审被告:杨贤申,男,汉族,1952年9月2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审原告纪昌禄与原审被告福建省节能工程公司、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杨贤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鼓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肖济宁审判员  翁云莺审判员  黄丽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晓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