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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凯与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裴晓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060号原告陈凯,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楠,女,系新民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民市胡台子振兴七街27-1号1-4-2。法定代表人郭福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佘俊俊,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被告裴晓伟,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本院在审理陈凯诉沈阳德宝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6月2日开庭审理后,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凯负担。审 判 长  闫喜宏审 判 员  马艳蕊人民陪审员  缐宇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