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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622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军旗与被告刘小宁、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旗,刘小宁,刘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622民初450号原告:刘军旗,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刘小宁(又名刘海岗),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被告刘海燕,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大专文化。原告刘军旗与被告刘小宁、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虎森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基本情况无法查找到被告刘小宁,原告也未能补充提供被告详细的住址、户籍等相关信息。本院认为,原告刘军旗不能提供被告刘小宁的具体住址等信息,致使该案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军旗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虎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改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