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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550号原告:葛某,女,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刘某,男,199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 判 长  沈小平人民陪审员  许志明人民陪审员  熊传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远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