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550号原告:葛某,女,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刘某,男,199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 判 长 沈小平人民陪审员 许志明人民陪审员 熊传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远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