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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勇与宋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宋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27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79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宋世军,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宋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宋世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宋世军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李勇以其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撤回执行申请,待有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另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可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