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郎佃森、张庆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佃森,张庆林,袁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郎佃森��男,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张庆林,男,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袁丽,女,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袁丽的保险赔偿款3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书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