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4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郎佃森、张庆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佃森,张庆林,袁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郎佃森��男,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张庆林,男,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袁丽,女,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袁丽的保险赔偿款3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书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