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3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文成、梁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文成,梁桂珍,王立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328号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城东环路,组织机构代码07879573-9。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国栋,信贷员,。被告:马文成,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梁桂珍,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王立勇,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文成、梁桂珍、王立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耿艺凯人民陪审员  孙 洁人民陪审员  张 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彦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