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亮羽化妆品行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县国土资源局,亮羽化妆品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52号申请执行人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义县义州镇振兴街。法定代表人王维彬,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亮羽化妆品行,住所地义县义州振兴路北。负责人王威,系该个体经营者。本院在执行义县国土资源局与亮羽化妆品行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727执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发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