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执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赤天化集团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赤天化集团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765号之一申请人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紫竹6道路敦煌大厦6A室。法定代表人郑宏,总经理。被执行人赤天化集团医院,住所地赤水市金华化工路。法定代表人何文新。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赤民初字第1268-1号裁定书,冻结了被��行人赤天化集团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赤水支行的240***************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赤天化集团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赤水支行的240****************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