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1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段云先与叶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云先,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段云先,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叶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2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云先与被执行人叶军买卖合同纠纷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7民终10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川1703财保20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执行人叶军所有的x号小车一辆予以查封,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川1703执131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将被执行人叶军所有的x号小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因被执行人叶军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军所有的x号小车一辆查封、扣押。二、终结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7民终107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