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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俸叶亮与王俊娥、王翠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俸叶亮,王俊娥,王翠娥,于桂娥,王永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663号原告:俸叶亮,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娥,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王翠娥,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于桂娥,女,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王永娥,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俸叶亮与被告王俊娥、王翠娥、于桂娥、王永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邴雷兴审 判 员  刘越峰人民陪审员  初玉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洪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