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俸叶亮与王俊娥、王翠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俸叶亮,王俊娥,王翠娥,于桂娥,王永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663号原告:俸叶亮,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娥,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王翠娥,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于桂娥,女,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王永娥,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俸叶亮与被告王俊娥、王翠娥、于桂娥、王永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邴雷兴审 判 员 刘越峰人民陪审员 初玉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洪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