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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56执异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马小莉与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清,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56执异58号执行异议申请人马小莉,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陈长清,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河江县。被执行人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银杏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717856005。法定代表人:谢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长清与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马小莉于2018年8月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中,异议人马小莉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马小莉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本合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柯晓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