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应加勤、应爱萍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应加勤,应爱萍,应晓飞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3776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武阳西路1号。负责人:刘雪琴。委托代理人:范恒,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建华,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系原告员工)。被告:应加勤,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应爱萍,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应晓飞,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周跃军,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告应加勤、应爱萍、应晓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撤回对被告应加勤、应爱萍、应晓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享享��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董雨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