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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湛江市霞山区夏海水产品经营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湛江市霞山区夏海水产品经营部,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区林记水产经营部,湛江市霞山区恒源水产品经销部,林建辉,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龙土金,梁玉芳,林土轩,林桂娟,韩康子,林土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财保5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延安路8号。负责人:李斌。委托代理人:何儒芳,该银行副行长。被申请人:湛江市霞山区夏海水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宝满冻品中心)内冰虾交易区38号档。经营者:林建辉。被申请人: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胜利长堤路4号。法定代表人:龙土金。被申请人:湛江市霞山区林记水产经营部,住所地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宝满冻品中心)内冰虾交易1区9号档。经营者:林土轩。被申请人:湛江市霞山区恒源水产品经销部,住所地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宝满冻品中心)内冰虾交易1区10号档。经营者:韩康子。被申请人:林建辉,男,住湛江市霞山区,被申请人: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宝满村。法定代表人:梁玉芳。被申请人:龙土金,男,住湛江市霞山区,被申请人:梁玉芳,女,住湛江市霞山区,被申请人:林土轩,男,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林桂娟,女,住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韩康子,女,住湛江市霞山区,被申请人:林土兴,男,住湛江市霞山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湛江第一支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下列房产进行查封:被申请人林建辉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治路109号、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18号鑫海华庭海景湾1801房的房产;被申请人龙土金、梁玉芳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18号鑫海华庭海涛湾2701房、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青岛路2号A幢901房的房产;被申请人林土轩、林桂娟位于海滨大道南18号鑫海逸景居1001房、海滨大道南18号鑫海华庭高层海景湾1801房的房产、海滨大道南18号鑫海华庭地下室C29车位;被申请人韩康子、林土兴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创新路44号、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18号鑫海华庭海晴湾602的房产;被申请人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湛江湖光路宝满村376亩土地使用权。冻结以下银行账号存款:户名:林土轩,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帐号:62×××76;户名:林桂娟,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帐号:62×××85;户名:韩康子,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帐号:62×××41;户名:林土兴,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帐号:62×××48;户名:林建辉,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帐号:62×××51;户名:湛江市霞山区林记水产经营部,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帐号:20×××14;户名:湛江市霞山区恒源水产品经销部,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帐号:20×××63;户名:湛江市霞山区夏海水产品经营部,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帐号:20×××74。保全限额324万元。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建辉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治路109号、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18号鑫海华庭海景湾1801房的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龙土金、梁玉芳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18号鑫海华庭海涛湾2701房、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青岛路2号A幢901房的房产。三、查封被申请人林土轩、林桂娟位于湛江市海滨大道南18号鑫海逸景居1001房、海滨大道南18号鑫海华庭高层海景湾1801房的房产、海滨大道南18号鑫海华庭地下室C29车位。四、查封被申请人韩康子、林土兴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创新路44号、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18号鑫海华庭海晴湾602的房产。五、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湛江湖光路宝满村376亩土地使用权。六、冻结被申请人林土轩在中国工商银行帐号62×××76的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七、冻结被申请人林桂娟在中国工商银行帐号62×××85的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八、冻结被申请人韩康子在中国工商银行帐号62×××41的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九、冻结被申请人林土兴在中国工商银行帐号62×××48的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十、冻结被申请人林建辉在中国工商银行帐号的62×××51的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十一、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市霞山区林记水产经营部在中国工商银行帐号20×××14的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十二、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市霞山区恒源水产品经销部在中国工商银行帐号20×××63的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十三、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市霞山区夏海水产品经营部在中国工商银行帐号20×××74的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案保全限额324万元。房屋被查封期间,暂由所有权人居住、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维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