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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执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施聚峰、方坚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聚峰,方坚强,叶孔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3020号申请执行人:施聚峰,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方坚强,男,1984年7月1日出生,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叶孔剑,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住三门县。申请执行人施聚峰与被执行人方坚强、叶孔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安、房产、工商、民政、银行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方坚强、叶孔剑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坚强的配偶也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方坚强、叶孔剑采取布控措施,2017年6月11日,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法院暂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方坚强、叶孔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