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余全生、蒋田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全生,蒋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97号申请人余全生,男,,汉族,个体户,住全州县。被执行人蒋田生,男,汉族,农民,住全州县。本院在执行(2015)全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全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文审 判 员 唐柳军代理审判员 唐耀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滋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