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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余全生、蒋田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全生,蒋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97号申请人余全生,男,,汉族,个体户,住全州县。被执行人蒋田生,男,汉族,农民,住全州县。本院在执行(2015)全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全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文审 判 员  唐柳军代理审判员  唐耀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滋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