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化冰与被执行人宋大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化冰,宋大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徐化冰。被执行人宋大涛。中院(2016)辽02民终2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宋大涛所有的辽BU17**轿车。执行员 赵文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