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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化冰与被执行人宋大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化冰,宋大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徐化冰。被执行人宋大涛。中院(2016)辽02民终2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宋大涛所有的辽BU17**轿车。执行员  赵文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