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铜陵市鑫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敏、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鑫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崔敏,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515号原告:铜陵市鑫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北斗山木库。法定代表人:耿国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万青,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敏,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夏海涛,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义安区五松镇笠帽山东路山水人家1栋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赵家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秀凤,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铜陵市鑫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敏、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铜陵市鑫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鑫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市鑫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62元(已减半),由原告铜陵市鑫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