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吉史日牛刑事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1执61号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吉史日牛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6日作出的(2016)川3431刑初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20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31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吉史日牛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吉史日牛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分理处的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顺馨孙正华罗木史惹二O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杨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