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海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24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强,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广东省开平市。2016年5月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海强饮酒后驾驶粤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S273线103KM+580M处(台山公益桥头路段)左转横过公路时,与对向由关某1驾驶的粤J×××××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李海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海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海强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71.6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海强的供述、证人关某1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海强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李海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李海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海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百胜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