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翠平与李加彬、济宁市任城区畅通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翠平,李加彬,济宁市任城区畅通运输队,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384号原告:吴翠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吉飞,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加彬。被告:济宁市任城区畅通运输队,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接庄镇大屯村纬五路****号。法定代表人:未提供。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蒙路468号5号楼801室。主要负责人:未提供。原告吴翠平与被告李加彬、济宁市任城区畅通运输队、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翠平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翠平负担。审判员 杨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印莹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