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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执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亮洁物业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孝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亮洁物业,苏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5执356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亮洁物业被执行人苏孝云申请执行人沈阳亮洁物业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孝云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20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