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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湖北久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河间市创劲离合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久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河间市创劲离合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76号原告:湖北久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地址:枣阳市兴隆镇白土村。法定代表人:冯金耀,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斌,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河间市创劲离合器厂,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行别营乡西庄村。原告湖北久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间市创劲离合器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久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久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久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泽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梦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