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家铭达鞋楦厂、李海良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家铭达鞋楦厂,李海良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15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家铭达鞋楦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大埔二村打石岭工业园*栋*楼。负责人:沈土全,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秀海,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海良,男,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家铭达鞋楦厂(以下称家铭达鞋楦厂)因与被申请人李海良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8702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家铭达鞋楦厂申请再审称:粤B-×××××福特蒙迪欧小轿车是我厂的资产,属于我厂所有,李海良应予返还。李海良作为我厂厂长侵占的非法利润和其他钱款,也应一并向我厂返还。辞退通知书是李海良擅自制作的,并不是我厂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依据,我厂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此外,李海良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工资亦已支付完毕。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家铭达鞋楦厂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粤B-×××××福特蒙迪欧小轿车是否为家铭达鞋楦厂所有;2.李海良是否需向家铭达鞋楦厂返还侵占的非法利润和其他钱款;3.家铭达鞋楦厂是否需向李海良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和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工资。家铭达鞋楦厂主张李海良应返还粤B-×××××福特蒙迪欧小轿车,但经查该车登���在李海良名下,家铭达鞋楦厂提交的油费报销单、保险费、借款单、付款收据等,均不能直接证明家铭达鞋楦厂为该车的真实权利人。家铭达鞋楦厂也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车辆的所有权应以登记为准。家铭达鞋楦厂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并无不当。其次,家铭达鞋楦厂虽主张李海良需向其返还侵占的非法利润和其他钱款,但对于其主张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至于家铭达鞋楦厂是否应向李海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拖欠工资等费用的问题。李海良提交的辞退通知书证明是家铭达鞋楦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家铭达鞋楦厂未能提交反证,一、二审法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家铭达鞋楦厂向李海良支付经济补偿款的二倍赔偿金,于法有据。家铭达鞋楦厂主张辞退通知书是李海良擅自制作,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此外,家铭达鞋楦厂辩称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李海良的工资已支付完毕,但其提交的支付证明没有李海良的签名,李海良也不予确认。家铭达鞋楦厂另主张李海良领取工资无须签名,但其作为用人单位应规范日常管理,因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相应工资已发放,一、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李海良提交的工资表显示了李海良的月工资标准,家铭达鞋楦厂未提交反证,故一、二审法院采信李海良关于工资的主张,合理合法。综上,家铭达鞋楦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龙岗区家铭达鞋楦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立嵘审判员 孙桂宏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