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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罗月强与罗月强与蒲军杰、韩云利民间借贷纠纷的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月强,蒲军杰,韩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319号申请人执行人罗月强,男,汉族,1978年5月9日生,河南省通许县人,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蒲军杰,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生,住陕西省千阳县。被执行人韩云利,女,汉族,1982年12月6日生,住陕西省千阳县城关镇千川村*组***号,现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罗月强与罗月强与蒲军杰、韩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610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解小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