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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红达与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达,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红达,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19层。法定代表人:陈荣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红达与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