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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杨超与朱元功、王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朱元功,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784号申请执行人杨超,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民主中路华苑新城16号楼1单元3号。被执行人朱元功,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型钢市场楼14号。被执行人王艳,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型钢市场楼14号。本院在执行杨超与朱元功、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杨超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