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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x与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花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花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3225号原告李x,女,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花园店,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与花园路交叉口郑州国贸中心。负责人陆鸣,区域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志峰、康宁,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x诉被告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花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4480元,并对所购商品退货,商品价值为4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贾志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17年3月25日在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购买忆江南尊礼铁观音礼盒,净含量500克(100克×5罐),价款448元。后原告称该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24日,购买日期为2017年3月25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一天。但因涉案商品系种类物,在各个时期,不同商家均可出售该种商品,原告提供的发票只能证明其2017年3月25日在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购买过忆江南尊礼铁观音礼盒,但不能证明其当日购买的是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故对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和赔偿44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