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国志与李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志,李新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820号原告:王国志,男,生于1946年1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李新华,女,生于1971年8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王国志与被告李新华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志于2017年6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志撤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为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