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4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国志与李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志,李新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820号原告:王国志,男,生于1946年1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李新华,女,生于1971年8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王国志与被告李新华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志于2017年6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志撤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为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