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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明英与被执行人姚志琼合伙协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英,姚志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英,女,生于1980年8月12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姚志琼,女,生于1962年9月4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英与被执行人姚志琼合伙协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姚志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明英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