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古次日者刑事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昭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古次日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昭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古次日者,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村民,户籍所在地:昭觉县庆恒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31执12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古次日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古次日者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古次日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昭觉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古次日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昭觉支行昭觉县支行的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顺馨马克杰丁秀珍二O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杨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